州直各单位,各县(市)建设局房改办: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12号)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克州规范和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克政办发〔2008〕85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州直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自治州关于规范和清理单位集资建工作方案精神,未完成清房工作的单位,自治区将暂时不予考虑住房补贴的发放。
已上报清房档案单位:克州财政局、克州机关工委、克州电大、克州国税局、克州检察院、克州民政局、克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克州国土资源局、克州建设局、克州档案局、克州旅游局、克州编委、克州司法局、克州信访局、克州外办、克州人事局、克州农机局、克州科技局、克州农业局、克州供销社、克州地震局、克州扶贫办、克州招商局、克州经贸委、克州环保局、克州交通局、克州报社、克州疾控中心、克州草原站、克州动监所、克州审计局、克州纪检委、克州医院、克州地税局、克州安全局、克州妇联。
未上报清房档案的单位请将本单位干部职工个人集资建房档案与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调查情况数据一并报送克州建设局房产科(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督促本系统所有单位的清房工作),希望各县(市)及州直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填报,按时上报清房档案及住房补贴调查数据,如不按时上报的县(市)及州直单位,影响到职工住房补贴工作正常发放的,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附件:克州规范和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克政办发[2008]85号)